乡村振兴中的“治理有效”怎么更好地理解?

发布日期:2021-11-08 点击数:91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治理有效”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辨析乡村振兴与社会治理之间的逻辑联系,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视角理解乡村振兴为何要强调治理问题,也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为何说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现代化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通过科学化的治理机制和志愿式的社会参与才能实现。借由社会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才能真正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一、乡村振兴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

乡村振兴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从“落后的社会生产”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两个转变显示,我国发展的目标已经从单纯追求“增长式发展”,转向更加重视发展成果的可及性,即物质资料生产必须服务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表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已经由过去的“问题思维”转变为“权利思维”,即农村发展已经不是如何摆脱贫困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保障和实现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对农民发展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我国社会治理进一步创新的必然要求。

乡村振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前提。从方法论角度来说,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包括社会治理领导者、治理方式和执行者三部分,即社会治理领导者必须具有全新的领导意识,对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有明确的规划;社会治理方式必须打破传统的权力依赖思维,进行治理机制的革命式变革;治理的执行者必须与治理对象合二为一,将自己纳入治理范围。这种视角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可以概括为“强有力的领导体系、科学化的治理机制和志愿式的社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治理有效”要求,决定了乡村治理必须调动起基层群众的参与积极性,通过主体志愿式的社会参与,从整体上提高乡村自治能力。乡村治理不完善,社会治理也难言现代化。

乡村振兴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实践案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乡村社会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农村居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农业人口仍占多数,只有乡村治理积极有效,社会治理才能通畅高效,国家治理也才能收到明显成效。乡村振兴战略所要实现的是基层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振兴,是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建设热情充分迸发、基层社会活力充分涌现的振兴,是一种自下而上、由乡村内生发展动力所推动的自我振兴、可持续振兴。乡村振兴对乡村治理的要求,实际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基层社会的操作尝试。

乡村振兴决定社会治理成效。我们对乡村的治理已经从基层政府主导的治理转变为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社会的角色和实力得到了充分重视和运用。乡村振兴战略对“治理有效”的强调着眼的已经不仅仅是乡村治理本身,而是更宏大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乡村振兴决定社会治理成效。当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居民发展要求时,乡村社会治理成效就无从谈起。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发展碎片化等,都是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治理机制不科学、社会参与消极无为的表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出路,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村发展的重中之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的重中之重。

完善强有力的基层领导体系。应通过领导体系、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来实现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了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政治保障。只有确保党对乡村振兴的政治领导,才能保证乡村振兴的正确方向。在基层领导实践中,完善工作机制,避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两相脱节,乡村振兴实际成效才能合理、公平、及时地惠及每一位农村居民,增加其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乡村振兴战略成果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确立科学化的治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领导力、经济引导力、服务向心力。选择乡村优势资源发展主导产业,加快乡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打造本土化乡村文化品牌,提升乡村文明程度。培育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实施精细化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乡村,开展乡村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打造乡村共同体。立足生态宜居,抵制以生态破坏为代价的产业侵入,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为引领,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生态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同发展。

引导志愿式的社会参与。调动农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首要的是引导农民把乡村社会治理当作自己的事情。通过政策宣讲和利益引导等形式,激发农民主人翁意识,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平等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权利。坚持综合治理原则,依法防止农村宗族和非法势力长期把持和操控基层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完善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公民道德,发挥村规民约的自我制约和自我调节功能,通过法治、德治、自治共同发力,建设文明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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